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巧奇
鄭巧濃輔佐人林小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巧奇
鄭巧濃輔佐人林小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