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林萬順 訴訟代理人 羅志亮 被告 吳生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2年度交易字第3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高士傑法官簡廷恩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