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施順益 被告 林仲仁
泰農業資材有限公司上列被告林仲仁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0
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雅妮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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