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2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志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中因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惟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2乙欄與編號8、9欄內容完全相符,顯屬贅載,編號12乙欄部分應全欄刪除),堪以認定。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