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8號原告 蔡秀緞 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 被告 張煒崙 (原名 張瑞順 )
4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翊哲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