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1390號
原告 王若竹
訴訟代理人 李佳倫 律師
被告 黃婕禎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複代理人 潘昀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390號損害賠償(刑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00元供擔保,可
以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嚴重侵害原告之資訊隱私,不論任何人處於原告受害之
情況均將承受相當之精神痛苦,慰撫金不應從低酌定,但原告就
慰撫金審酌事項舉證有限,且被告在原告要求道歉後即以相同方
法公開道歉,審酌以上事項,本件慰撫金以新臺幣80,000元計算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蔡志宏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