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3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1390號

原告 王若竹

訴訟代理人 李佳倫 律師

被告 黃婕禎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複代理人 潘昀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390號損害賠償(刑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

,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可以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000元供擔保,可

以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被告嚴重侵害原告之資訊隱私,不論任何人處於原告受害之

情況均將承受相當之精神痛苦,慰撫金不應從低酌定,但原告就

慰撫金審酌事項舉證有限,且被告在原告要求道歉後即以相同方

法公開道歉,審酌以上事項,本件慰撫金以新臺幣80,000元計算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蔡志宏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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