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瑩軒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瑩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瑩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其犯罪情形危害社會秩序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2年7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9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顏妃琇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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