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伍俊選任辯護人吳祝春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傅伍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翁偉玲法官陳海寧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