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7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吳敦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22,000元,原告業於101年2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