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份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 陳全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 律師被告 楊榮宗 被告 陳恆隆
林政村 陳敬藏 褚宗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被告 謝見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份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