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1年度旗調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旗調字第169號

聲請人 杜席閎

相對人 劉家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以111年度旗補字第58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月10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轄區派出所,並於同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並於同月9日送達聲請人居所,有前揭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19至23頁),惟聲請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旗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參(本院卷第27、29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旗山簡易庭法   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