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47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宥蓁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周玉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47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對被告 張宥蓁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