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212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被告 蔡天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蔡金水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768元,及其中55,386元自民國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金水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蔡金水前項原告承租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03年3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874元,以6個月為1期,承租人應於每年6、12月底前繳納,租金因公告地價或租率調整時,承租人應自調整之月份起按照調整之租金額繳付,是以本件租金自105年1月1日起即調整為每月990元(下稱系爭租約)。未料蔡金水自104年4月1日起即未繳納租金,至斯時起至系爭租約期限屆至為止,積欠租金55,386元(計算式:874×9+990×【12+12+12+12】=55,386)。又系爭租約第9條約定如承租人逾期繳納租金,原告並得按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5、1個月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0、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15之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30為限,則本件計算至111年2月底,累計積欠違約金11,382元(計算式詳附表)。被告為蔡金水之繼承人,繼受蔡金水與原告間之租賃契約,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上開欠繳之租金及違約金。為此,爰依繼承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表、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詳細各期月租金及違約金計算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清單、本院進家協108年度司繼字第230號公告、訴外人蔡金水之繼承系統表為證(本院卷第15至33、5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證據之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為蔡金水之繼承人,依上開規定,應承受蔡金水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為系爭土地之承租人,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應繳租金欄所示之租金未付。從而,原告依繼承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蔡金水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租金55,386元及違約金11,382元,及其中租金部分55,38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11年4月17日止(本院卷第59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孫秀桃
附表:
期間
(民國)
應繳租期限
(民國)
應繳租金
(新臺幣)
逾期月數
每逾1月加收之逾期違約金(新臺幣)
應繳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104年4月至12月
因104年4月至12月以「月租金×0.5%×逾期月數」之總額,已逾當時欠額租金(874元)之30%(即262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故此期間之每月逾期違約金以262元計算,合計為2,358元。
105年1月至6月
105年6月30日
990元
68月
990×0.5%≒4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272元×6月=1,632元
105年7月至12月
105年12月31日
990元
62月
同上
248元×6月=1,488元
106年1月至6月
106年6月30日
990元
56月
同上
224元×6月=1,344元
106年7月至12月
106年12月31日
990元
50月
同上
200元×6月=1,200元
107年1月至6月
107年6月30日
990元
44月
同上
176元×6月=1,056元
107年7月至12月
107年12月31日
990元
38月
同上
152元×6月=912元
108年1月至6月
108年6月30日
990元
32月
同上
128元×6月=768元
108年7月至12月
108年12月31日
990元
26月
同上
104元×6月=624元
總額
11,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