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61號
再審原告 曾孝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謝宜庭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111年度雄小字第402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前開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4,8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