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非調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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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非調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非調字第446號聲請人 蕭清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蕭惠蓮 、 蕭明珠 、 蕭舒元 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之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台幣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