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474號
再審原告 邱龍潭
張肇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清
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100元(依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
4702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
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