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司鳳調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調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葉傳銘
相 對 人  葉傳瀚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葉傳瀚就聲明所
示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同段120建號
建物,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相對人應將上開
不動產分割登記為相對人葉傳銘、葉傳瀚二人共有,且應有
部分各為二分之一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即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