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四四號
聲請人匯頂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西北彩色沖印股份有│彰化銀行吉林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貳萬零肆佰柒拾捌元│CG二0六二0九││││限公司 廖秀卿 ││││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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