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魏曼婷 ( 魏嘉政 之承受訴訟人)
魏曼竹 (魏嘉政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即反訴原告 捷宇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慧琪 訴訟代理人張昭㯴
莊心荷 律師 韓邦財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楊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魏曼婷、魏曼竹為魏嘉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魏嘉政於民國109年5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魏曼婷、魏曼竹為原告魏嘉政之繼承人,有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附於個資卷),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