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謝玉芬 等2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如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訴之程式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編號│補正事項│說明│├──┼────────────┼────────────────┤│1│補正被繼承人 江謝阿圳 之全│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體繼承人為被告,及將全部│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遺產列表,並變更訴之聲明│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暨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全體繼承人及││││以全部遺產為之。而原告於起訴狀所││││列之被告非為全體繼承人,當事人適││││格有欠缺,及原告起訴狀所列遺產亦││││非全部遺產,應予補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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