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89號原告 蔡定献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劍郎 律師被告王 邱月瓊 被告 王棋正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雅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二十日內,具狀補正之被告 王邱月瓊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或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王邱月瓊之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此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依林口長庚醫院病歷記載,被告王邱月瓊因診斷為多發性神經內分泌瘤、腦動脈瘤破裂、腦梗塞後遺症、高血壓、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炎、左側後交通動脈非創傷性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水腦症於該院就醫,109年7月21日最近一次回診時行動需輪椅輔助,可勉強配合指令,但不能正常應答,肢體無力長期臥床等語,有該院回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85頁),足認其現已無有效自為或自受訴訟之能力。綜上,被告王邱月瓊之訴訟能力既有欠缺,揆諸首揭規定,爰命於主文所定期間內,補正被告王邱月瓊之訴訟能力(如被告王邱月瓊已回復其應訴能力之診斷證明書)或法定代理人(如已為其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法院裁定)或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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