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勞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簡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超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上訴人並應於五日內陳報證人 李時昌 、 楊秋忠 、 劉輝雄 地址,及承辦本件離職證書之員工姓名、地址,並預繳所需費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呂太郎~B法官林美玲~B法官廖健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