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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