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九○號
上訴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