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二0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荃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因九十一年訴字三二二○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零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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