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癸○○
子○○戊○○丁○○己○○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丑○○辛○○壬○○庚○○寅○○上列被告甲○○等因民國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00二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癸○○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陳芃宇法官詹慶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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