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護字第1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延長安置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九十九年度護字第十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家妮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護字第1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延長安置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九十九年度護字第十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