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61號上訴人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一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玖拾捌萬零捌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零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