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卓敏律師
邱群傑律師 賴志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97年11月12日下午2點35分於本院第20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楊台清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