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與所犯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及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已減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其所犯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及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已減得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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