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6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陳于園
陳金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于園邀陳金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自民國94年2月15日起至103年8月25日止共9年6個月,分114期每期一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債務人自100年10月2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依法自應清償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