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7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黃憲忠 被告飛長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錦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