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674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士簡字第1674號
原 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士簡字第167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2日下午3時在台灣士
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信行
書記官 馮衍燕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公司名稱原為華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後變更為華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其與被告於88年11月5日簽立價金
為新台幣(下同)25萬元之SUGINO株式會社CNC中古鑽孔機3
台之買賣合約,被告並簽發支票1紙予原告收執,惟該支票
屆期經提示,竟被以交換退票為由退票,請判決被告為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給付。
二、查系爭支票是被告跟原告買貨(SUGINO株式會社CNC中古鑽
孔機3台)的貨款25萬元,為被告所不爭執。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原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表影
本2份、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1份、買賣合約書影本1
份等件為證,且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並無爭執,自應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鍾信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