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6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3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提出被告丁○○95年2月間信用
卡消費未清償之金額紀錄,並應就民法第245條「知有撤銷原因
時起」之事實提出證明。另被告並應提出於95年2月間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聲請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