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53號
原 告 乙○○○○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同上日期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