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78號聲請人 蔡燕霖 相對人 林助信 律師即 張黎舜英 之遺產管理人債務人 張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張黎舜英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繼承人張黎舜英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為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其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各該文件是否為真正,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關係人如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張淑卿於民國90年間起向聲請人陸續借款,並以案外人張黎舜英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張淑卿對聲請人負債5,500,000元,已屆民國98年3月31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且案外人張黎舜英業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死亡,而相對人為案外人張黎舜英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本票、支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合作協議書、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存證信函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外觀上有抵押債權存在,依聲請狀附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到期日為民國98年3月31日,形式審查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尚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關係人如有主張債權是否存在等與外觀不一等實體上之爭執,因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可得審究,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豐原區│北天││621│45.66│全部│├─┼───┼────┼───┼───┼──────┼────┼──────┤│2│臺中│豐原區│北天││622│130.99│全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