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李鳳凰
代 理 人  龔書翩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
務人清冊暨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前開文書與債權人清冊之繕本或
影本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
解,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
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1條
第2項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條第3項準用同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3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
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提出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前開文書
與債權人清冊之繕本或影本,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則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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