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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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49號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吳乃華 法定代理人 吳家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庭程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6,91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47,3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⑴如複丈成果圖所示紫色部分建物佔用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部分:218.2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4,142元≒3,086,9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第27頁所示土地登記謄本,上訴人應有部分為全部)。
⑵至於上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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