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10號聲請人大億園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煜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經查聲請人非系爭票據之發票人亦非受款人,請提出其為系爭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
2、請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付款人有誤,併請增列受款人)。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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