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8號上訴人即原告 姜月琴
王嘉興 陳秋麗 陳鳳君 陳詩文 陳柏豪 蔡鎮鴻陳秋嬌 之承受訴訟人) 蔡佩真 (陳秋嬌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蔡昇財 (陳秋嬌之承受訴訟人)住同上 蔡淑珍 (陳秋嬌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坤茂 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904,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13元(元以下不計),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拒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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