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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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庭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吳乃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1,77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被上訴人即原告請│價額│備註││號│求拆屋還地之範圍│││├─┼────────┼───────┼──────────────┤│1│如複丈成果圖所示│145元(計算式│按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桃園市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市○○區○○段38│×1)│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500元,被│││5地號土地0.01平││上訴人應有部分為全部(見本院│││方公尺(面積過小││卷第21頁)。│││無法著色)│││├─┼────────┼───────┼──────────────┤│2│如複丈成果圖所示│39,936元(計算│按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桃園市00
000000000000000000000○○○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市○○區○○段38│62×1)│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062元,被│││6地號土地2.84平││上訴人應有部分為全部(見本院│││方公尺││卷第23頁)。│├─┼────────┼───────┼──────────────┤│3│如複丈成果圖所示│1,061,690元(│按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桃園市00
0000000000000000000○○○區○○段○○○○號土地公告土│││市○○區○○段38│×14,500×1)│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500元,被│││7地號土地73.22││上訴人應有部分為全部(見本院│││平方公尺││卷第25頁)。│├─┼────────┴───────┴──────────────┤│合│1,101,771元(計算式:145+39,936+1,061,690)││計│至於被上訴人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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