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206號
原   告  楊豐帆
被   告  郭宏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
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號4樓,有個
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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