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補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01號
原   告  戴寶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通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盧通義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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