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22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2219號
原   告  陳美玲
被   告  黃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2月5日3時45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下稱被告車輛),行經臺
中市○區○○路與自由路交岔路口時,因酒後駕車,其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擦撞於該處停等紅燈,為原告所駕
駛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使系爭車輛受損,該車經送廠修復,修理費用合計38,500
元,因被告應負全部過失責任,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500元。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10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認諾原告
之請求,並表明無須計算折舊,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依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8,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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