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除字第八四四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九四六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刊登於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惟因不慎遺失,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九四六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股票附表:九十七年度除字第八四四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廣豐實業股份有限│七八-NX-ΟΟ六Ο二六│股票│一│五百││││公司│七│││││├──┼────────┼──────────┼──┼──┼──┼──┤│002│廣豐實業股份有限│七八-NX-ΟΟ八四三四│股票│一│六百││││公司│九│││五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