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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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2號附民原告乙○○
2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心儀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