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02號聲請人 李立寰 (即 李復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43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洪彰言┌─────────────────────────────┐│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0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04│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05│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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