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7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仁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0」中關於「處拘役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處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0」中關於「處拘役有期徒刑貳月」之記載,顯係「處有期徒刑貳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