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陳榮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