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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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停止親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146號抗告人 陳家櫻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因間本院106年家親聲字第146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劉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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